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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取消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1-07

辽住建〔2025〕1号
各市住建局、财政局、税务局,沈阳市房产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一、我省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免税政策的具体执行标准为建筑容积率1.0(含)以上且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住宅。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税务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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