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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31

琼财综〔2024〕1632号
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儋州市房屋征收局:
为规范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预算管理要求和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以此为准)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以下统称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和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居工程资金,是指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不含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预算内投资资金)。安居工程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居工程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安居工程资金预算编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市县年度计划数据,对安居工程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督促指导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居工程资金的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管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组织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安居工程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期间,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决策部署,对于不再开展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将停止有关资金支持政策。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安居工程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
(二)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
(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
(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五)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主要用于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中的补助、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直接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七条 安居工程资金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市县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任务量等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80%资金按照各市县的各项任务量进行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财政困难程度根据财政困难系数确定;20%作为奖励资金,依据各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绩效评价结果等,加权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并结合各市县任务量等因素调节分配。
年度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规模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任务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市县年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住房保障资金=〔(该市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租赁补贴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住房保障资金。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县申报数据提供。其中,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相应权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发放计划、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情况确定。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市县年度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城中村改造资金=〔(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中村改造资金。
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中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拆除新建的部分,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户数×50%+该市县城中村改造筹集安置住房套数×50%;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中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改造提升的户数。
拆除新建户数、筹集安置住房套数、整治提升户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县申报数提供。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的相应权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拆除新建户数、筹集安置住房套数和整治提升户数计划情况确定。
第十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4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4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1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10%〕×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
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县申报计划数提供。
第十一条 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市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该市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
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间)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县申报计划数据提供。
第十二条 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根据我省年度计划任务数及相应补助标准进行分配;改造套数根据年度计划任务数确定。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依据各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绩效评价结果等,加权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并结合各市县任务量等因素调节分配。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支持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绩效调节系数、计划任务量调节系数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县绩效评价结果、各市县各项任务申报计划数等综合设置。计算绩效调节系数时,各项工作绩效结果权重为,住房保障50%,城中村改造20%,老旧小区改造20%,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10%。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停止后,权重调整至住房保障和城中村改造,分别为60%和30%。如当年没有城中村改造计划,该项权重调整至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调节系数等。
第十五条 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安居工程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接到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三十日内或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规定时间内将补助资金预算分配下达市县,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若资金下达规定时间内未能确定各市县的当年各项任务量,则暂按上一年度各市县对应项目获得的资金情况同比例分配。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局接到安居工程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30日内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分配安居工程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市县年度重点工作,加强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规范管理,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协调,原则上支持的具体项目不重复,确保项目资金具体投向不交叉。
第十八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监管。
第十九条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项目储备和推进机制,按照项目成熟度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排序,严格项目审批,加强日常监测,按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避免出现“钱等项目”等情况。对于推进困难、无法继续实施以及建设严重滞后导致安居工程资金闲置一年及以上的项目,及时按规定调整,并将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安居工程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安居工程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安居工程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安居工程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本息等支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安居工程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中,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本规定,汇总审核本市县申报材料,于每年2月10日之前,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本市县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见附件)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市县申报材料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退回并请市县财政局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备。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或补充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市县,该市县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将全省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报送。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市县财政局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综规〔2022〕27号)随本办法施行同时废止。
附:1.住房保障绩效评价指标表
2.城中村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4.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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