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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品牌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1-02

大文旅规发〔202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品牌,建立信用品牌培育机制,依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61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用于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的信用品牌认定和清退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品牌的市场主体,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满3年及以上的;

(二)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的;

(三)缴纳社保累计12个月及以上的;

(四)近三年,至少有一年被市税务局认定为A级纳税企业的;因事转企后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三年而被市税务局定为B级纳税企业,纳税考评需达到90分以上;

(五)近三年,无任何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大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列入后已移除、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市场主体管理层人员未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能积极按照各级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成各项数据统计工作的;

(八)能积极落实各级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工作部署和要求的;

(九)近三年,在生产经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无20人及以上集中性的举报、投诉等情况发生的;

(十)近一年,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不良舆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一)近一年,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的事故等级)。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市场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申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品牌,并签署《大连市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自律承诺书》和《大连市文化和旅游企业公积金和社保信息授权书》。

第六条 市场主体申报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如发现采用谎报数据、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的,将取消三年内申报资格,对已入选信用品牌主体的取消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信用品牌的认定机构为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认定标准对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品牌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认定,确定入选名单。

第八条 入选名单在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公众号等官方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对入选名单的意见。公示一周后,由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确定最终名单并发文公告。

第九条 对入选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品牌的主体代表进行表彰,颁发奖牌、证书。通过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崇尚大连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品牌的浓厚氛围。

第四章 清退机制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品牌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的信用品牌在任何时间出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经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确认后,将移出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品牌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品牌认定暂行办法》(大文旅发〔2022〕70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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