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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四百九十三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四百九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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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责任编辑:ld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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