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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航空运输业发展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15

大口岸规发【2024】1号

空港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空港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航空运输业在区域经济增长中的驱动作用,构建布局合理完善、航空网络通达、营商环境一流的东北亚枢纽机场、更好地促进东北振兴和大连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航空运输业发展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大连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航空运输业发展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空港发展,充分发挥民航运输业在区域经济增长中的驱动作用及对外开放的窗口作用,更好地促进大连航空运输客货稳定运营和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航空运输业发展专项补贴资金是由大连市政府设立,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完善航线网络布局,提升机场客货量的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贴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专项补贴资金管理由市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和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政府口岸办作为专项补贴资金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筛选确定和资金监管承担主体责任,负责专项补贴资金组织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公示、确定并提出分配方案、项目档案管理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补贴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批复下达年度预算,根据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的申请,拨付专项资金。

(三)大连国际机场集团受市政府口岸办委托,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拟定年度补贴计划、向企业拨付专项补贴资金。

第三章 专项补贴资金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专项补贴资金包括:新增、加密客货运航线补贴;旅客中转补贴;第五航权航线补贴等。

第六条 专项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如下:

(一)客运补贴

1.新增东北腹地客运航线补贴

新增直飞东北腹地客运航线每班补贴1.8万元。

补贴要求和时限:航班保证连续执飞3个月以上(含3个月),以民用航空局下达的航线批复为依据,航班执行率达到70%以上(含70%)予以补贴。补贴时限自2023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

2.新增援疆、援藏及对口帮扶客运航线补贴

新增直飞援疆、援藏及对口帮扶城市客运航线每班补贴1.8万元。

补贴要求和时限:航班保证连续执飞3个月以上(含3个月),以民用航空局下达的航线批复为依据,航班执行率达到70%以上(含70%)予以补贴。补贴时限自2023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

3.新增国际及港澳台客运航线补贴

(1)新增日本航线,直飞每班补贴3.5万元,经停每班补贴1.75万元。

(2)新增俄罗斯远东航线,直飞每班补贴4.5万元,经停每班补贴2.25万元。

(3)新增韩国航线,直飞每班补贴2.5万元,经停每班补贴1.25万元。

(4)新增亚洲其他地区及港澳台航线,直飞每班补贴3.5万元,经停每班补贴1.75万元。

(5)对以上国家或地区为目的地的国际客运航线,原经停航线改为直航航线的按新增航线补贴标准补贴,原有直航航线加密按新增航线补贴标准的50%执行,原有经停航线加密按新增航线补贴标准的25%执行。

补贴要求和时限:航班保证连续执飞6个月以上(含6个月),以民用航空局下达的航线批复为依据,航班执行率达到70%以上(含70%)予以补贴。通航点(一个城市多个机场按一个航点计算)周航班量达到14班(含14班)以上不再予以补贴。补贴时限自2023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

4.中转补贴

(1)空空中转补贴

在大连机场中转的旅客,两段航班衔接时间为次日隔夜的旅客,根据实际在连住宿人数,按10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1000万元,超出部分由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承担。

补贴时限:自2023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

(2)陆空中转补贴

①异地旅客地面交通补贴

对异地乘坐高铁、长途客运等地面交通到达大连,并且在到达大连之后的48小时内乘坐大连出港航班的旅客,给予50元/人次地面交通补助。

补贴时限:自2023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

②乘坐大连北站或大连站至大连机场专线接驳车补贴

对通过铁路来连并乘坐大连北站或大连站至大连机场专线接驳车(单向)并乘坐大连出港航班的旅客,根据实际乘车人数,按12元/人次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100万元,超出部分由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承担。

补贴时限:自2023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

(二)货运补贴

1.新增洲际货运航线补贴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按执飞机型最大业载量对新开辟的洲际货运航线(含客改货航班)给予补贴,业载量在30吨以下的(含30吨)每班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业载量在30-50吨的(含50吨)每班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业载量50吨以上的每班补贴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按照洲际航班承运货物的种类和流向,以及对地区经济的贡献,由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提出补贴申请,市政府口岸办联合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具体事宜一事一议。

2.新增亚洲货运航线补贴

(1)新增的直飞俄罗斯远东地区及东南亚各国的国际货运航线,执飞机型业载量在20吨以下的(含20吨)每班补贴9万元,业载量20吨以上的每班补贴12万元。

(2)新增的直飞日本的国际货运航线,执飞机型业载量在20吨以下的(含20吨)每班补贴7万元,业载量20吨以上的每班补贴9万元。

(3)新增的直飞韩国的国际货运航线,执飞机型业载量在20吨以下的(含20吨)每班补贴5万元,业载量20吨以上的每班补贴7万元。

3.新增国内货运航线补贴(含港澳台)

新增的国内(含港澳台)货运航线,执飞机型业载量在20吨以下的(含20吨)每班补贴4万元,业载量20吨以上的每班补贴5.5万元。

4.原有货运航线加密按新增货运航线补贴标准的50%执行。

5.为鼓励航空公司在大连机场集货,在大连机场新增国际货运航线全年国际货量与上一年度同期相比增量超过1万吨(含1万吨)的前提下,增量部分按1元/公斤的标准奖励大连国际机场集团。

补贴要求和时限:新增货运航线和原有货运航线加密保证连续执飞3个月以上、每月执飞4班以上(含4班)的航线。补贴时限自2023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

(三)新增第五航权中间点权航线或延远权航线补贴

按照新开国际客货运航线补贴标准的100%执行。

第四章 专项补贴资金申报

第七条 相关单位、企业按大连国际机场集团要求,将所需材料提交大连国际机场集团进行审核。

第八条 项目申报的条件

(一)申报资格

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国外航空公司总部授权与有关部门签订合同的国内办事处)。

2.具有1年以上航空运输业运营经验。

3.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经营资质。

4.申请企业为包机商的,须提供补贴资金权益唯一归属的协议或承运航空公司出具的具有中国法律效力的放弃相关权益的声明函。

(二)申报条件

1.所有申报的定期航线在申报日期前已达到连续执飞最低时间要求。

2.申报有航班执行率要求的,申报期间执行率需达到70%以上(含70%)。

第九条 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大连市航空运输业发展专项补贴资金扶持项目申请报告;

(二)企业经营资质证明材料;

(三)民航局的航线批复文件;

(四)大连机场提供的航班运行材料;

(五)中转相关材料;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承诺函。

第十条  新增或加密航班航线开通前,航空公司需将航权和时刻的批复、航班运营计划安排、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以书面形式向大连国际机场集团申请报备,大连国际机场集团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航空公司在确认新增或加密航班开航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报送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审核及拨付

第十一条 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每年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审核通过后,向市政府口岸办提出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市政府口岸办负责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市政府口岸办根据审核结果,在市政府政务公开网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报项目由市政府口岸办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核实;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政府口岸办编制专项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补贴资金。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将专项补贴资金拨付至市政府口岸办,市政府口岸办通过大连国际机场集团向企业拨付专项补贴资金。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口岸办应按相关要求对专项补贴资金进行绩效管理,设立明确的绩效目标,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串通作弊、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被委托资格),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贴资金,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大连国际机场集团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补贴资金预算编制审核等环节;市政府口岸办、大连国际机场集团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相关概念释义

(一)新增航线是指新开辟的始发和经停大连的航线,在同一个航季新增的前2条航线(含2条)都属于新增航线,第3条航线起属于加密航线。

定期航线是指列入民用航空局航班计划表,航班性质为定期。

直航航线是指大连直飞目的地的无经停航线。

新增客货运航线是指航线上至少有一点为新通航点。

新增客货运航线以2019年12月航班计划为基准点。

(二)东北腹地航线是指大连至东北三省以及内蒙古东部地区的漠河、黑河、抚远、五大连池、绥芬河、长白山、呼伦贝尔、通辽、乌兰浩特、锡林浩特、二连浩特、阿尔山等所在地机场航线。

(三)洲际航线是指大连至美洲、欧洲、大洋洲和非洲等其他大洲的航线。

(四)航班执行率即正常执行航班的航段班次与计划航班的航段班次之比,用百分比表示。计算公式:航班执行率=正常执行航段班次/计划航段班次×100%。

(五)补贴的每班是指一个往返航班。

(六)第五航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经营某条国际航线的同时,获得在中途第三国经停并装载客、货许可的航权。

第十六条 按照《大连市航空运输业发展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口岸发〔2021〕130号)未达到补贴时限的,后续补贴按本办法执行。若本办法有效期限届满,仍未达到补贴时限的,则补贴时限至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时限截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大连市航空运输业发展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口岸发〔2021〕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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