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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19

琼财绩〔2023〕1451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预算部门(单位):

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降低预算执行风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发〔2019〕18号)和《海南省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8日

海南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降低预算执行风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发〔2019〕18号)和《海南省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依照职责对预算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跟踪监控和纠偏处理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目标导向。以项目绩效目标为核心,对项目支出进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支出及时采取纠偏措施,保证项目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突出重点。将社会关注度高、持续时间长的重点领域或重大支出项目作为监控重点,提高绩效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权责对等。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监控的实施主体,财政部门是绩效监控的监督主体,形成共同实施、协调统一的工作合力。

(四)及时纠偏。构建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双监控机制。预算部门(单位)对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系统预警的项目,应重点关注,及时采取纠偏措施;财政部门对监控结果异常、系统预警的项目,要强化监督,加强监控结果应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绩效监控管理制度;

(二)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监控工作;

(三)负责建立绩效监控信息系统,审核分析绩效监控信息,督促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四)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五条 预算部门(单位)是实施绩效监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实拨单位除外)绩效监控;

(二)开展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

(三)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做好数据采集、填报和核查等相关工作;

(四)及时纠正本部门绩效监控发现的问题,落实绩效监控相关整改意见;

(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监控结果,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管理职责。

第三章  监控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监控范围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所有项目支出。其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监控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65号)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监控。

第七条 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实施、能否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实施进度是否与预算执行进度相匹配。

(二)预算执行进度。包括预算资金拨付进度、实际支出进度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目标实现程度。绩效目标是否发生偏离,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是否与预期相符、是否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

(四)其他需绩效监控的事项。

第四章  监控方式和流程

第八条 绩效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九条 每年7月、10月,预算部门要集中对1-6月、1-9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收集绩效监控信息。预算部门根据绩效监控有关要求,组织本部门所有预算单位收集、整理、核实与预算实际执行相关的绩效监控信息。

(二)分析绩效监控信息。预算单位在收集绩效信息基础上,将指标实际执行值与阶段计划指标值加以比照,判断目标运行是否偏离,对偏离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测。

(三)填报绩效监控信息。预算单位在分析绩效监控信息的基础上,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预算绩效”模块填报《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经预算部门审核后报送至财政部门。

(四)财政审核反馈意见

依托预算一体化系统进行智能初审,根据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程度自动生成“红/黄灯”预警。截至6月30日,项目预算执行率或绩效目标完成率低于30%时,“红灯”预警;大于等于30%且小于40%时,“黄灯”预警。截至9月30日,项目预算执行率或绩效目标完成率低于45%时,“红灯”预警;大于等于45%且小于60%时,“黄灯”预警。财政部门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基本情况,对预算单位填报的《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预算单位。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年度重点监控项目,并及时告知各相关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重点对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实施监控,并将异常情况反馈给预算部门(单位),督促限期整改。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完善项目管理、资金拨付、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依据,绩效监控工作情况作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对于在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预算单位应分析具体原因,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慢、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二)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涉及政府采购和合同履行等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控结果审核分析,对于“红灯”预警项目,要认真研判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消灯;对于“黄灯”预警项目,要持续关注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于发现严重问题的,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下达整改通知,督促相关部门改进管理。同时要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促进预算资金使用安全有效,保障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四条  对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局和省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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