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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11

湘财建〔2023〕25号

各市州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 加快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粮产〔2022〕73号)等文件以及中央和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湖南省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

湖南省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 加快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粮产〔2022〕73号)等文件以及中央和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粮食流通和粮油产业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会监督和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公示,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会监督和绩效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推荐上报辖区内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相关问题整改工作,按要求对项目及专项资金进行监管和督导。

第五条 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信息公开要求,除涉密涉敏感事项外,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六大提升行动”;

(二)粮油精深加工及副产物循环利用;

(三)龙头企业培育;

(四)粮油产业发展示范;

(五)与粮油产业发展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支持方式:

结合我省粮油产业发展实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每年印发申报指南明确该年度重点支持方向,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财政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专项资金以项目法分配为主。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逐级建立项目储备库,严格项目入库标准,对于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各市州、县市区应统筹用好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相关涉粮资金,与本专项资金形成合力。

第八条 对以下情况,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一)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二)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项目;(三)已连续支持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四)已享受其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五)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经营或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的企业(项目);(六)存在产业政策、用地规划、生态环境、节能降耗、社会信用等方面违规情况的企业(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报、评审和下达

第九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下一年度项目支持方向及重点,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范围、申报条件、支持方式、申报数量及程序等。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项目申报

(一)专项资金项目实际申请单位、企业、政府部门或其他法人(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为项目申报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申报义务并承担主体责任;

(二)项目单位应按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具体程序、时限、材料等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进行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单位为企业的,需报送纳税信用评级、近三年的纳税额;

(三)项目单位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资金申报材料应包含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函。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进行申报时,应当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单位资质证明、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贷款贴息的,还应当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和利息结算汇总表、明细清单(复印件)、人民银行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初审

(一)县市区审查。项目单位按自愿原则向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联合行文上报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

(二)市州审核。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县、市、区所报送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项目汇总,联合行文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省属单位项目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

(四)初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项目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并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适当安排实地现场检查、抽查原始凭证,核查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

4、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复审

(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本部门工作职能职责,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

(二)复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初审程序是否完整,初审意见是否恰当、具体、规范;

2、汇总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规范并符合要求;

3、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注意事项;

(三)省财政厅对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复审意见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

经初审、复审合格的项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依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采取全过程封闭评审,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专家评审结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资金下达

(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拟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作程序性复核后及时下达资金;按规定需报请省人民政府的,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资金。

(二)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预算法》有关规定,提前下达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的方案执行,不得无故滞留、挪用,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人员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通过粮食风险基金列支的资金按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调整使用的,由项目单位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下列资金按程序收回省财政继续用于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一)违反规定分配和使用的资金;

(二)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中止无法支出的资金;

(三)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收回的资金。

第五章  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根据中央和省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部门评价,省财政厅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省级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计划落实项目建设,规范资金使用,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及时、真实、准确向同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资金绩效等情况。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同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实施主体为人民政府的项目,项目完工后,由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实施初验,书面上报上一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严禁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项目单位(个人)有违反规定、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在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相关补助资金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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