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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厅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30

各市、州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

《贵州省审计厅公文处理办法》已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全省审计系统公文写作质量和水平。

贵州省审计厅

2018年5月30日

贵州省审计厅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审计署《审计机关公文处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文是指在履行职责、处理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纸质公文与电子公文。本规定所称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符合政策、实事求是。拟制的公文应当做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审计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规定相衔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公文起草应当注重调查研究,讲求实效,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办法切实可行,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准确规范、简练精确。拟制的公文应当做到文种正确、结构严谨、格式规范,并从严控制文件规格。公文内容应当主题突出、观点鲜明、文字精练,应当充分利用审计机关信息化手段推广电子公文应用,大力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纸质公文印制和传输。

(三)安全保密、运转高效。注重公文拟制、办理、管理各环节全过程安全,保证公文不丢失、不被窃、不损毁,健全完善涉密文件和公文运转协调机制,确保涉密文件不失密、不泄密,安全高效。

(四)严格审核、保证质量。公文起草、审核、审签、复核等各环节应当认真负责、严谨细致,拟制公文单位应当严格把关,切实提高公文质量。

第二章 审计机关行政公文处理

第一节 公文种类

第四条行政公文主要有下列种类: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二节 公文格式

第五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七)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中,下发行政规章用“发布”;下发本机关产生的其他公文用“印发”;下发隶属机关的公文用“批转”;下发上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用“转发”。批转、转发公文,标题中只将事由写清楚,不必照抄原标题。

(八)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机关的顺序应当使用规范的排序。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指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的单位署名应当与发文机关标志中单位排序相同。

(十二)成文日期。署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公文除“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指印发范围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无特殊说明外,附件应当与公文正文连续编排。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还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抄送机关的顺序应当使用规范的排序。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三节 行文规则

第六条省审计厅的行文应当遵循以下权限原则:所有正式公文必须由省审计厅行文,厅各处(室、中心)可以本处(室、中心)名义,就年度工作计划内的具体事项向地方审计机关发便函或通知,但不得印发和要求报送正式文件,也不得要求将应报省审计厅的报告,向本处(室、中心)报送函或便函。厅各处(室、中心)需地方审计机关报送年度计划外的工作事项,应当报厅领导审批同意后,以省审计厅名义通过“公文传输系统”发送,不得通过各个人邮箱或传真、电话、短信等其他渠道向地方审计机关下达年度计划外工作要求。

第七条市(州)级审计机关向审计厅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应当经过厅办公室向厅报送文件,不得多头报送文件。

(二)市(州)级审计机关向审计厅报送请示、报告等重要工作事项时,主送机关为审计厅,不抄送厅内主管的处(室、中心)。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市(州)审计机关名义向审计厅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审计厅。审计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厅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不得向厅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审计厅报送公文。

(六)提交实施审计项目的初步审计情况或征求相关业务处(室、中心)意见时,可以便函形式直接向主管处(室、中心)行文;但提交最终审计结果时,必须向审计厅报送报告,不得以函或便函直接报送业务处(室、中心)。

第八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除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发出审计文书,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审计机关未经本级政府授权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行文,发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二)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第四节 公文拟制

第九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起草单位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精简公文的要求,必要时与办公室协商。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与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等相符;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三)涉及其他机关、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与有关机关、单位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是否行文。

(四)公文内容是否严谨、精练,结构是否合理,数字等是否准确,所提措施、办法等是否切实可行。

(五)公文内容是否涉密、涉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公文内容是否公开等。

(六)报送上级机关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告、领导交办重要文稿,起草单位审核后,报办公室进行再审核。

第十一条公文应当经处(室、中心)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或临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审计厅报送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的正式请示、报告(不含《审计专报》,下同),由主要负责人或临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报送重要事项(包括人事、移送处理等方面)的公文,必须由厅长签发,厅长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厅领导签发;以党组名义报出的所有文件必须经厅党组书记签发;一般事项的公文,可由分管厅领导签发。

第五节 公文办理

第十二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电子公文按相应规定办理。

(二)登记。办公室对收到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充分利用电子文件交换系统,文件登记、查询实行电子化管理。

(三)初审。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初审。重点审核下级审计机关上报的文件: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规范;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文件的程序是:

1.收到文件后办公室应当区分阅件与办件,阅件及时分送有关领导和处(室、中心)传阅,如有关领导对阅件批示具体办理意见,转为办件办理。

2.办件由办公室根据“三定方案”和领导班子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阅批。阅批后转有关处(室、中心)办理。

3.承办处(室、中心)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处(室、中心)办理的公文应当明确主办处(室、中心)。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精简公文的要求,能不发正式文件的,以电话、传真、非正式文件(无发文字号的文件,下同)形式回复。

第十四条督办。办公室应当全面了解掌握各类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办,重要公文或者领导交办的重要公文由专人督办,一般公文定期督办。

第十五条发文办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办公室应当对公文进行复核。检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签发人是否正确;文字、数字等有无错漏,文种、格式是否规范,需作重大修改的,与主办单位协商办理,必要时退回主办单位完善后报签发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办公室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校对。主办处(室、中心)应当对拟印制的公文进行校对后送领导签发,保证公文准确无误。领导已经签发的文件,在印刷、校对过程中不得再做任何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办公室主任和审批签发领导同意。

(四)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在印制前不能标注密级。

(五)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后,办公室应当对公文的文字、顺序号、格式印章、页码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十六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相关材料,主办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及相关材料。

第六节 公文管理

第十七条涉密公文的管理应当遵照审计署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及以下原则执行:

(一)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二)复制、汇编上级审计机关或其他机关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上级审计机关或发文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密级文件复制件应当标注文件份数序号,由负责复制的主办单位进行登记、回收。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十八条文件销毁与废止应当遵循以下处理办法:

(一)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二)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可以按规定统一销毁,销毁文件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

(三)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四)涉密公文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及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七节 精简公文简报

第十八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精简公文、简报,减少数量,控制规格,压缩篇幅。编报信息应当避免出现同类问题分拆编报、追求信息数量,重点加大对宏观性、全局性热点、难点问题持续跟踪和深度分析的力度,事实、数据和结论应当有准确恰当证据支撑。简报信息一般应当控制在1800字以内,文件报告等一般不超过5000字。

第十九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减少非重要事项正式文件的印制,并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报送审计厅的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需报送正式文件;如无特殊说明,向厅内其处(室、中心)均可报送非正式文件。

(二)报送有关学习贯彻情况、检查自查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征求意见回复等,以及审计过程中需报送的审计实施方案、其他相关资料等,以非正式文件形式报送。

(三)对上级机关的公文,各单位如没有新的贯彻落实要求,不再以正式文件形式转发。

(四)控制文件规格。能以非正式文件印发的,不印发正式文件;能以电话、传真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再印发文件。

第二十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减少一般性简报信息的编发,并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各级审计机关只保留党务信息、政务信息和审计动态信息。

(二)各单位应当减少编发研讨会、表彰会、报告会等简报信息的数量;减少反映日常工作事务、一般性工作内容的简报信息;重点报送反映审计发现突出问题、重要审计成果、典型经验做法的党务、政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减少各类纸质资料的印制,充分运用贵州省政府电子政务网等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逐步实现文件起草、修改、签批、传阅等各环节的网上运转,减少纸质文件资料印制,降低行政成本。

第三章 公文流转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文流转的收取、分发、寄送、办理、清退各环节应当有严密的交接手续,所有经办人员应当认真负责,保证质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办理的全过程能够随时跟踪、查询。

第二十三条阅件包含的范围为:

(一)上级机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报送贯彻落实意见或具体办理事项的文件材料。

(二)只需要厅领导、有关处(室、中心)阅知,不需要批复、办理的文件材料和事项。

纸质阅件传阅后及时退回到办公室,并按有关规定严格保管。电子阅件由办公室按规定保管。

第二十四条办件包含的范围为:

(一)省委、省政府、审计署及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审计厅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文件及批请审计厅研究处理批件。

(二)上级机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报送贯彻落实意见,如厅领导批示要求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的,按办件处理。

(三)上级机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报送办理情况,但要求贯彻落实的,应当提出办理意见等,按办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办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省委、省政府、审计署及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审计厅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文件及批请审计厅研究处理批件,各主办处(室、中心)应当抓紧办理,以审计厅义及时起草文件向来文机关报告。

(二)各处(室、中心)承办的办件应当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结,没有具体办理时限的,请示件一般在15日内、征求意见件一般在7日内办结。各承办处(室、中心)一般事项在办结时限1日前、重大事项在办结时限2日前将办理意见报厅领导签批,确保厅领导有合理时间研究决定。

(三)办件应当准确标注缓急程度。报请省政府、审计署审批或需其他单位回复意见的事项,应当给对方单位预留合理的处理时间,需对方单位紧急办理的,文件紧急程度标注为“加急”或“特急”,有关领导同志关注、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需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四)承办处(室、中心)应当根据厅领导的批示,抓紧办理落实批示的相关工作,事项办结后,在“贵州省审计厅公文处理笺”上填写办结时间及结果,并将办理结果正件随文件送办公室归档。

(八)需要两个以上处(室、中心)承办的事项,主办处(室、中心)应当主动与相关处(室、中心)沟通、协商办理意见,相关处(室、中心)应当积极配合。办理中发现不明确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办公室反映,由办公室研究协调或报请厅领导确定。

第五十一条每年初,厅办公室组织对上年度文件进行清退,除需要继续处理的文件外,其余文件均应清退。

第四章 电子文件处理

第二十六条电子文件是指在审计工作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存储的文件和资料等,形式为文字、图表、图像、视频等,主要包括贵州省政府电子政务网(以下简称“电子政务网”)、审计管理系统中生成的电子文件。

第二十七条厅办公室、信息中心分别为电子文件的管理机构、技术支持单位,相应的电子政务应用推广管理人员为具体操作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电子文件的管理,接收电子文件后按流程规范、监控和督办电子文件流转;严格审核把关本单位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内容、体例、格式等,审核无误后进行流转。

(二)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文件处理的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突发事项。

第二十八条电子文件流转管理一般包括接收、拟办与阅办、批办、承办、督办、发文、归档等环节。各环节流转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规范程序,确保电子文件处理衔接紧密、操作规范、高效有序,各环节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接收:办公室收文员应当确保文件接收的及时性,当天的文件必须当天接收。

(二)拟办和阅办:收文员应当将接收入库的所有电子文件当日进行加载;接收的纸质文件和资料,如需在电子政务网上阅办,应当在接收文件当日内完成扫描后进行加载,提交办公室负责人,由其在1日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后提交领导批示。其中急件可在提交领导阅处的同时分送相关处室阅办。

(三)批办:各厅领导对办公室负责人提交的拟办意见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签批完毕,并返回办公室处理。

(四)分办:办公室应当在领导签批意见后及时(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将审签后的电子文件发送相关处(室、中心)办理。

(五)承办:主办处(室、中心)办件必须在1个工作内接收,阅件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接收,并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及时处理电子文件,遵守办文时限,禁止积压、延误。办理中凡涉及与其他处(室、中心)共同承办的事项,主办处(室、中心)与协办处(室、中心)应当积极配合、协商办理。

电子公文办结时限与第二十五条要求相同。

(六)督办:办公室应当追踪了解电子文件的处理情况并及时督办。

(七)发文:主办处(室、中心)起草的电子文件,经本处(室、中心)负责人审核、领导审批、办公室复核后,印发正式文件。加载或报送前,办公室应当对文字、格式进一步把关,要确认报送成功。

(八)办结:电子文件处理完毕后,办公室应当在文件办结3日内在电子政务网填写文件办理情况,以备查询和归档。

(九)归档:办公室负责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电子文件归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归档范围参照纸质文件材料归档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包括相应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电子文件归档应当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将应归档的电子文件集中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相应的电子文件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一同归档,移交给档案部门。

急件应及时接收,及时提醒领导批办,及时送承办处室办理。

第二十九条电子文件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建立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和信息安全保密防护体系,确保安全。

(二)应当建立电子文件备份制度,定期对电子文件备份情况、可读取状况、存储介质等进行检查。

(三)电子文件的软硬件环境、存储载体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对电子文件存储载体及时进行迁移、转换。

第五章 公文要素规范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的公文格式应当遵照国家标准执行。其中:公文排版形式为:

(一)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每页一般排22行,每行排28字,左侧装订,页边距上、下分别为37mm,35mm,左、右分别为28mm、26mm。

(二)公文书写形式。

从左至右横排、横写。其标识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第一层用3号黑体字,第二层一般用3号楷体字,第三层、第四层一般用3号仿宋体标注。

(三)字体字号。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红色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附注用3号仿宋字体,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用4号仿宋字体;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体;正文用3号仿宋字体。

(四)页码。

用4号半角阿拉伯数字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

(五)信函式公文。

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 ,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 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 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居中排28个字。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

第三十一条拟制公文时,引用其他文件应当标注发文机关名称、文件标题和发文字号,其中引用“令”时应当注意:

(一)引用国家主席令、国务院令等国家级机关发布的令时,不再标注其发文字号。

(二)引用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令时,应当标注其发文字号,格式统一为:xxxx年xxx第xxx号令。例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审计署第6号令)。

第三十三条向审计署报送公文,要按规定加制公文二维码。

第六章 公文处理工作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公文处理、用印、用信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审计署办公厅、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严守制度、确保质量、精简高效、安全保密。

第三十五条公文拟制工作中,起草、审核、签发各环节人员应当严谨细致、认真负责;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等环节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各类事项,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当严格按时完成,不得积压、延误。

各环节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内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违法违纪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一)公文文种、格式、文字等违反行文规则,或出现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收文办理中,未及时、认真履行核对、登记、初审、分发等程序,或未按规定将办件及密件送办公厅秘书处统一处理,造成公文、信件遗失,承办事项延误的;

(三)承办文件,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造成承办事项延误的;

(四)发文办理中,未认真履行拟制、复核校对等程序,造成报送文件出现重大错误的;

(五)归档整理中,未及时领取、清退文件资料,造成整理归档的公文及相关资料遗失的;

(六)公文管理、文件清退销毁中,未按相关保密管理规定,造成涉密文件遗失、不能按时清退或泄密事件发生的;

(七)未履行发文程序,私自制发文件的。

第三十六条电子文件流转相关人员应当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电子文件流转安全有序、快捷高效。各环节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内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违法违纪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一)电子文件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接收、加载、分发文件,未及时确定办件、阅件,造成电子文件在接收工作、拟办与阅办环节出现积压、延误的;

(三)主办处(室、中心)未及时收取、处理电子文件,造成电子文件在承办环节出现积压、延误的;

(四)违反电子公文相关保密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厅办公室负责完善公文处理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公文处理质量检查,对公文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定期进行通报,及时督促整改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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