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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3-25

淮环发(2020)44号

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依法理财水平,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我局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业务管理

第一条加强财务工作人员管理。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各项财经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第二条规范局财务会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总帐、出纳、审计会计和资产主办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监督,有效制衡。

第三条财务审计处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自制原始凭证格式由财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分类归档,妥善保管。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财务档案除司法、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和因工作需要审查、调阅、查询财务账目,经领导同意后,财务人员可以按要求提供资料之外,任何人员不得调阅、查询、审查财务账目,财务人员更不得私自对他人提供财务信息。财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单位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纪、依章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

第五条财务人员因工作变动离开会计岗位,必须及时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工作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现金、印章、票据、实物以及未了事项的情况说明等。交接工作由财务审计处长或局分管财务领导负责监交签字。

第六条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相关要求,局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均应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每周周二和周四为局财务支出报销时间。

第二章 经费支出

第八条局各项经费支出 ,须按照财务分级审批规定执行。

第九条局所有经费支出项目,必须列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原则上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

第十条局各项支出均应实行预算管理,并按下列分级审批程序报批:

“一般经费”(3000元以下)财务支出,由局财务审计会计审核,处长复核,报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一定额度”(3000-30000元)财务支出,必须事前申请。经费使用部门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填报“一定额度费用支出申请单”(见附件),由局分管业务领导签字确认,并报局主要领导经签字同意后,方可支出使用。用款申请单作为报销附件和入账依据;“大额资金”(30000元以上)支出,事前提供书面使用报告,同时由经费使用部门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填报“生态环境局大额资金支出申报单”,经局分管业务领导签字确认并报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提交局党组或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方可支出使用。用款申请单作为报销附件和入账依据。

第三章 报销管理

财务经费报销支出应与业务活动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支出在局经费中列支,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资金。

(一)报销准备

第十一条涉及工程项目、商品、购买服务以及其他经济业务发生须报销支出,应做好报销前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经济业务发生,按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必须集中采购;会议、培训等在采购限额以下的须按市政府定点采购;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局办公室计划并统一采购。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办理报销前需准备以下材料:

1.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始票据、协议或合同、支付凭证、相关会议会务通知(专项资金还需附《“三重一大”事项事前申报表》、局党组或局务会会议记录复印件和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审核表)及所需要的其他佐证材料。原始票据包括从外部取得的各类票据和局内部各单位的自制凭证、表单等。

2.收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开户行和银行卡卡号;收款单位的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等收款信息。

第十四条发生下列报销事项的,还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并取得相关材料:

1.办公用品、专用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等各类实物资产的购置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提供供应商出具的明细清单(发票上已注明的除外),并由经办人、验收人和领用人签字确认。其中办公用品的领用,各单位在保证真实性和合理性前提下按实际需要领用(详见: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五十条)。

2.购买单位价值达到资产管理规定标准的办公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用具、装具等要做好固定资产入库审核手续。

3.日常公务活动中的车辆使用,由局办公室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平台申请公共交通工具;因工作需要租用社会车辆,使用部门将用车使用计划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与承租方签订租车协议或合同,明确出行地点、事由、计价标准和金额、双方权利义务等,采用对公转账支付。

4.差旅费报销须提供出差审批单,参加会议和培训的还须提供加盖举办方公章的通知和经局领导同意指定参加部门或人员的批示件;局各部门举办会议或培训的相关费用报销须提供《生态环境局会务培训费用申报单》(见附件)、会议或培训通知、人员签到表;公务接待费报销还须提供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无公函或邀请函的提供情况说明)、《生态环境局公务接待申报单》(见附件)和接待清单;出国(境)经费报销须提供因公出国(境)批文、相关费用结算单据;受邀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短期访学等还应提供邀请信函等。

5.基建、修缮等工程类支出,单项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事前向财务审计处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相关材料。

(二)报销票据要求

第十五条各单位报销所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各类票据和报销凭证要求内容完整、填写规范、手续齐全。

第十六条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包括税务发票和财政票据,票头分别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财政票据监制章,同时加盖出票(收款)单位印章(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电子发票须打印出纸质票据,并通过网上预约报销系统认证报销;对小规模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确实无法开具合法票据的,可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并加盖开票单位印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同时取得发票联和抵扣联。

第十八条从境外取得的原始票据,报销前由财务审计处审核票据内容,并盖章确认,报销时附上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外汇兑换水单或银行卡支付凭据等辅助材料,由财务审计处根据兑换日(或交易日)汇率换算为人民币后报销。特殊情况直接使用人民币支付的,须提供详细说明。报销境外机票的,须附上登机牌和电子客票行程单或与“电子机票”上记载的人员姓名、日期、目的地一致的出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

第十九条局内各单位、各项目之间因提供劳务、服务等符合局转账规定的,办理转账手续。

第二十条借款和汇款时完整填写《借款(汇款)单》,其中向外单位汇款须附汇款通知单或购买协议,并按第六章“项目采购”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原始票据要做到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工整。包括付款单位(除机票、车票等可开具个人姓名外,抬头应为“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开票日期、收款内容或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及金额等,票据中没有完整填写单价、数量及金额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种类太多,无法在一张票据中列明具体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相关要素的,应附上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购物清单或电脑小票。票据金额的大小写必须相符。经批准可在网上购物平台购买的办公用品、材料等商品,报销时须提供网购订单及支付记录截图等交易记录凭据。

第二十二条单张发票遗失,须取得加盖原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原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等签字审批,并经遗失人承诺复印件为首次报销后,可作为报销凭证的依据。遗失发票报销后找回,需及时补交财务审计处,不得重复报销。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一律不予报销,因票据复印件报销而引起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原始票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如有错误,应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开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二十四条原始票据应及时报销,原则上月度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二个月。鉴于年终结账及假期因素,当年12月份的票据最迟报销期限不超过次年3月底。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销的,须写出情况说明,由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应遵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相关规定更正、补充。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不予受理以下票据:假票据、过期票据、财政(税务)部门申明作废的票据、发票要素不全的、发票开具内容与工作项目不符的、用于个人娱乐、消费的票据、罚没款票据、机打票据用手工开具的等。

(三)报销签字

第二十七条经办人在取得所规定的原始票据后,应将原始票据分类汇总,根据报销内容完整填写经费报销汇总单、差旅费报销单、借(汇)款单、举办会议和培训费用报销单、公务接待费报销单等,报销单上注明报销事由、项目代码、大小写金额、附件张数,收款人姓名、卡号、开户行,收款单位的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等详细信息。采用网上预约方式报销的,需打印出网上预约报销单,无须再次填写上述报销单。

第二十八条报销票据上的签字人包括(顺序)经办人、财务主办(财务审计会计)审核、业务分管领导、批准人(财务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一定额度”以上资金使用必须经局主要领导签字批准。

第二十九条各类经费的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同时遵循“大额资金”集体讨论、分级审批和回避原则。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和预算额度内进行审批。

第三十条所有签字一律使用碳素笔或钢笔书写,做到字迹清楚,易于辨认。每个签字人的经济责任分别如下:

1.报销经办人对该项开支的合法性、价款的合理性、票据的真实性、数量的准确性,以及对该项开支所购进的物资、材料、设备等实物资产和基建、修缮等工程的质量的保证性、数量的准确性全面负责;

2.审批人对该项开支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财务审计处审核人对票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审签程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4.局领导对本人所审批经费开支负领导责任。

第四章 报销支付

第三十一条财务报销支付实行无现金结算。凡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规定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由局转账结算,包括局财务系统的无现金转账、转卡和网上银行转账以及国库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通过个人支付宝账号、微信钱包以及手机银行等方式转账到对方“单位”账户的,须打印出已成功支付到收款单位对公银行账号的截图。

对因无法刷卡等特殊情况必须以现金支付的公务消费款项,经审核后,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

第三十二条转账(转卡)时,须提供对方单位(收款人)名称、开户行名称(发卡行名称)、开户行账号(卡号)等完整信息。

第三十三条局内各种会议、培训、项目审核应在局本部进行,原则上不得租借宾馆饭店等场所,确需在外场进行上述活动的特殊情况,需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并将活动计划方案和消费预算报局财务审计处备案,以便经费结算。未经局主要领导同意且自行在外场组织会务等活动的,所产生一切费用将不予报销,由活动承办部门或个人自行负担。

第三十四条外出学习培训,未按相关通知要求而擅自改变往返线路(或往返线路不一致)、延长逗留时间的,所有超出费用将不予报销。

第三十五条局工作人员内部公务工作日中午不得安排工作用餐。县区派出机构或其他单位来局办理业务工作确因时间关系需要中午用餐,办理业务部门必须适时填报《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用餐申报单》(见附件),由分管财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方可用餐(陪同人员限二人内);其他时间加班用餐,相关部门应提前填报《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用餐申报单》并经局财务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所有经费报销除遵循上述规定外,还须执行各类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暂借(汇)款

第三十七条各类经费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对公转账支付。经费借款实行从严控制,严禁公款私借,严禁无实质用途的借款。除举办全局性大型活动(如:组织10人以上外出、培训、考察学习)、扶贫济困或领导交办并经主要领导同意且急需办理的事项可先行借款,其它原则上不办理借款。

第三十八条借款实行“前账不清、后款不借”原则,各类借(汇)款,除有特殊情况外,应在任务完成20个工作日内结清账目。既不说明情况,又不报销冲账的,从经办人及相关责任人工资中扣款抵账,并不再受理该责任人下次借款。

第六章 项目采购

第三十九条项目采购是指局内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专项资金采购下列项目工程、物资和服务行为(不包括基本建设采购项目):

1.列入政府集中采购(包括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3.完成市级以上交办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为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引入第三方社会服务以及其它应当列入本办法管理的采购项目。

采购工作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实施。

(一)组织机构

第四十条局成立项目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各业务分管局长为副组长,成员有局纪委、办公室、财务审计处和其他有采购项目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完善本局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审议或审定本局政府采购工作方案;督促、检查采购部门对采购项目履职及项目实施情况。财务审计处负责采购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采购小组工作职责:

1.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本部门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审核局内具体采购项目(包括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并指导项目采购部门对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

3.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4.负责监督检查采购部门对政府集中采购、政府规定的自行零星采购项目具体实施;

5.协助采购部门处理和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处理及相关纠纷;

6.指导项目采购部门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采购预算(计划)及资金

第四十二条各部门在编报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向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报送该财政年度的项目采购及资金计划,并经局党组或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采购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追加预算的,应提交党组或局务会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申报审批。对未按规定申报或未纳入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项目采购,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四十四条各部门应根据批准的采购预算并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编制采购计划。

(三)采购实施程序

第四十五条采购申请及审核。申请项目采购的部门填报《采购申请审批表》(见附件),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提请局党组或局务会研究。审批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内容,预算安排、采购方案和采购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采购申请提交时间。申请采购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预算年度内提交采购申请。(1)通过政府公开招投标方式实施采购的,一次性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10月底;(2)延续性项目的,需要提前2个月向采购小组提交下一轮采购申请;(3)通过其它方式进行的采购一次性项目申请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10月底。

第四十七条采购实施。对经局党组或局务会审定采购项目,小组协助申请采购部门按规定程序具体实施采购。

第四十八条合同签订与验收。项目采购完成后由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的签定按《淮安市环境保护局合同文本法律审核管理办法》执行),并按合同要求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人对验收结果负责。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采购备案。采购完成后,采购部门负责对采购相关资料原件(包括采购审批材料、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资料等)及时备案存档,复印件同时报财审处备案,采购小组负责检查。

(四)资金支付

第五十条所有采购项目原则上都须凭审批手续支付采购费用,对特殊项目需要先采购再审批的项目需报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才能实施,未经同意擅自采购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采购费用。

第五十一条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部门采购资金结算程序规定执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结算支付工作。申请采购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报销,报销程序见本规定第二章“报销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资产分类

1.固定资产

一类,固定资产类办公用品,如: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复)印机、碎纸机、空调等。

二类,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如:办公桌、办公椅、计算器、电话机、文件柜等。

三类,消耗性办公用品,如:笔记本、签字笔、电池、水性笔(芯)等。

办公耗材是指日常办公时使用的消耗性产品,主要是指复印纸、硒鼓、粉(墨)盒、碳带以及电脑、打(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上的易损零配件维护、资料印刷等。

2.不动资产

不动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业务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以及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

第五十三条职责

局办公室和财务审计处是资产管理部门。

1.财务审计处负责一类(固定资产类办公用品)保管及发放;负责各类办公用品采购资金保障。

2.局办公室负责二、三类办公用品及办公耗材的保管、发放及维护。

3.各处室负责用办公用品的申请、领用和保管。

4.不动资产由局办公室和财务审计处共同管理。

第五十四条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耗材的管理

1.办公用品使用计划与采购由局办公室负责。

2.办公用品的领取与发放

(1.每月10日和20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办公用品领取日。

(2.各处室根据办公用品缺失情况填写《生态环境局办公用品申领单》(见附件),经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局办公室申请领取。

(3.局办公室依据各处室申领单与办公用品台账和库存核对,并由领请人填写“办公用品领取登记表”后,即可领取所需办公用品。

(4.办公用品按工作需要领取,不得随意领取。因工作急需或专项工作需要,可适时填报申领单,经处室负责人签字提出领取办公用品。

(5.根据《淮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淮财规〔2019〕3号)要求,确需领取一类办公用品的部门,填报《生态环境局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申领单》(见附件),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从财务审计处资产主办处申请领取。财务审计处每年将对一类办公用品(固定资产)进行复核,如有损坏或损耗应以旧换新,如有遗失应由处室或个人赔偿或自行购买。

(6.办公设备如产生故障,或需要更换办公耗材,使用部门必须填写《生态环境局办公耗材维护单》(见附件),办公室根据此单通知维护单位进行设备维修或耗材更换。个人或处室不得自行联系维护单位,否则产生的相关费用自理。

(7.文件、资料打印、装订原则在局内进行,确因需要必须交由打印社制作打印的,事前应先填报《生态环境局资料打印申报单》”(见附件),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交打印社承办,否则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宣传教育资料由宣教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实施。

(8.局内部人员因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应向本部门负责人进行资产移交,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部门负责人进行监交并对资产管理负责,同时报办公室登记备案;需随调岗人员带入新岗继续使用的办公用品,由原部门和新岗单位负责人确认并做好固定资产移交,同时由原调换轮岗处室报办公室备案。

(9.各部门单位不需要或多余闲置的资产,应及时上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

(10.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五十五条财务审计处牵头组织局办公室、机关纪委和其他相关部门,每年10月份对局资产物资进行盘点,做好对盘点后的资产审核对账。对核查盘点资产进行分类汇总,造册登记,以灭失、报废以及闲置不能使用的财产物资,按市财政部门相关要求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或局务会集体研究后履行上报审批手续,待财政部门批复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处置,并进行有关财务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第五十六条局工作人员调离应主动清欠单位借款、办理工作午餐停用手续,没有办理此相关手续的办公室应通知人事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调离、退休手续。

第八章 职工福利

第五十七条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苏工发〔2018〕13号)的通知要求,局工作人员应按月向机关工会缴纳会员费,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会会员福利待遇。

第五十八条 局每年组织一次在职会员及离退休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具体检查科目和费用标准由办公室制定方案并提交局党组审核批准。

第五十九条 编外聘用、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淮安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淮环发〔2018〕203号)和《环境保护局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淮环发〔2018〕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原始凭证格式(略)

(一)生态环境局公务接待申报单

(二)生态环境局“一般经费”支出申报单

(三)生态环境局文件、资料打印装订申报单

(四)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用餐申报单

(五)生态环境局“一定额度”费用支出申报单

(六)生态环境局“大额资金”支出申报单

(七)生态环境局项目采购申请审批表

(八)生态环境局会议、培训费用申报单

(九)生态环境局下县(区)出差申请表

(十)生态环境局公务出差审批单

(十一)生态环境局办公用品申领单

(十二)生态环境局办公耗材维护申请单

(十三)生态环境局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申领单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5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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