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12-18
生效日期: 2014-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我部对《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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