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6-12
生效日期: 2017-06-12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参见:《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
2、已被修订,参见:《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附件: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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