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7-29
生效日期: 2019-09-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参见《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
2、 本文与《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不同的适用财社〔2022〕42号规定。
3、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7号),本文中涉及对财社〔2016〕114号文件进行修订的内容自2024年4月10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残联,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残联: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农村危房改造、残疾人事业发展等补助资金管理,明确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因素权重,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现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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