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7-10
生效日期: 2018-07-10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对本文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调整。自2022年1月20日起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该公告规定执行。
2、关联文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对本文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同时对本文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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