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31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进行明确,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本文第十二条废止,自2013年11月8日起实施。
3、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对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4、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本文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废止,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5、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文第五十一条修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实施。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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