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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

    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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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等商品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适用商品范围(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相关规定,我国实施关税配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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