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4-09
生效日期: 2015-06-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1号),本文中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2024年1月13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完善我国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市场化机制,防范清算风险,维护支付体系稳定,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一、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予以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成为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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