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12-29
生效日期: 2014-12-2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预征率标准 为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更加接近房地产项目当前土地增值税实际税负水平,确保税款的均衡入库,从2015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