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7-07
生效日期: 2014-08-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本文第一条第(五)项第3点废止,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2、部分废止,根据《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5号),本文第三条、第四条第四款废止,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房地产项目清算有关规定(一)清算单位房地产开发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用地规划项目为清算单位。用地规划项目实施开发工程规划分期的,可选择以工程规划项目(分期)为清算单位。纳税人应于房地产项目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已选择的清算单位。清算单位一经报备,不得调整;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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