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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

限制性股票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常见方式,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被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绩效考核指标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对于员工获得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在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行3% ~ 45% 的超额累进税率。

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在2021 年12 月31 日前,居民个人取得符合限制性股票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而被激励对象因持有限制性股票而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无论是否在限售期内,均可以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行使权益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根据财税字〔1998〕61 号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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