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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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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
    责任编辑:meng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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