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9-07
生效日期: 2015-09-08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四条被废止。
2、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本文相关规定执行。自2023年8月2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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