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墨 已回复
2020-05-29 09:26:44
房开企业,开发产品在骏工备案后,在完工当年结算计税成本,但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因此结转的计算成本少了,并以此在当年对应销售收入结转了成本,并以此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以后年度再取得合法成本凭据时,请问如何处理,已经结转的多交的企业所得税是可以退回,还是在以后年度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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