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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您的这“四表”一致了么


大家好,本周(4月25日-4月30日)。五一小长假将至,战争依然在继续,疫情也还没有停止。不过,作为会计人,在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其他都是小事。既不能虚报瞒报,又要做到所有的税收优惠应享尽享,本着让国家放心,让税务局安心,让领导开心的原则,大家想必也是操碎了心吧!

本期就跟大家探讨一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所涉及的四个表,能否做到“四表”一致?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需要填写研究费用合计数的四个表,分别为: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第19行研究费用,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的第40行年度研发费用小计,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的第15行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以及年度利润表中的研究费用项目。

第二,我们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关于研发费用归集及认定要求进行对比可以看出符合高新认定的研发费用归集要求的如固定资产租赁费、在用建筑物折旧费及长期待摊费用、装备调试费以及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其他费用是不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在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需进行调整处理。具体对比明细如下表所示:

         

费用归集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40号

国科发火2016【195】号

区别

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要求

高新认定的研发费用的要求

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负责研发管理未直接参与研究活动人员的人工费用不在加计扣除范围内

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不在加计扣除范围内

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在用建筑物折旧费及长期待摊费用不在加计扣除范围内

无形资产摊销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著作权和商标权不在加计扣除范围内

设计实验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装备调试费及田间试验费不在加计扣除范围内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讯费不在加计扣除范围内,研发加计扣除要求其他费用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的10%

第三,我们在来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第四条,对于财税〔2015〕119号《通知》第四条中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是不允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

因此,如果存在未取得合规票据的研发费用或者归集的研发费用中包含固定资产租赁费、在用建筑物折旧费、通讯费等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究费用,是不能在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列示的,所谓的“四表”一致也就不会存在。当然,如果企业的研发费用完全是按照可加计扣除要求归集的,那么“四表”一致是可以做到的。

 最后提醒大家,报表的逻辑关系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中都有填报说明,至于要求之外的大家可以和地方相关部门耐心沟通,毕竟所谓的内部人员水平也是参差不齐的,多些耐心就少些麻烦,祝大家五一假期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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