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2022.1.10-2022.1.16),在我们内部召开的周例会上,对于资产整体转让涉及到无形资产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
关于资产整体转让,很多朋友并不陌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政策强调,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对涉及的货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在实务当中,资产整体打包转让通常会作为增值税的筹划方法在资产重组的过程中被广泛应用。
本次我们探讨的核心问题是:资产重组过程打包资产中如果涉及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目前政策是以正列举的方式列明了可以享受该政策的资产: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至于无形资产尚未在文件中列明。但是实务中资产重组业务涉及的无形资产转让越来越多,很多企业在执行时对该问题存有较大疑虑,也担心会埋下税收隐患。
下面我们就结合这次讨论的意见从不同层面分析政策的适用性......【点击下载,阅读全文】
资料标题:资产重组整体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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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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