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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你享受对了么?


大家好,本周(1月3日-1月7日)。新年步步高,节节向上攀。元旦刚过,大多数财务人估计是从假期坚守到现在,一如既往地忙碌着,结账、对账、做报表……财务人,不容易!迎新就少不了辞旧,大家有没有对公司的年度账务进行一个全面的自查梳理呢?

本期就跟大家探讨一下如何规范合理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您所关心的“干货”都在这里!

第一、是否正确适用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该期限以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把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了100%。

第二、所处的行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所列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含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对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做出更具体的判定要求,《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因此,可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跟企业是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您的企业是制造企业,有投入研发的费用并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即使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按照100%加计扣除。但是,如果企业主营业务中还包含了租赁服务,且租赁收入占比已经超过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余额的50%了,就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了。

同时,提醒各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小伙伴们,正确掌握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和相关账务处理,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要求,及时准备备案资料。

最后祝小伙伴们在新的一年平安喜乐,万事胜意,在新的一年里爱自己,爱家人,爱伙伴,将爱带给身边所有的人!2022年,愿所有的财务人,都像风一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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