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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讯 12月24日


2021年马上就要成为过去式,离近年终,大家是否达成了年初设立的目标呢?最近和客户沟通,财务同仁都在为年底的结账忙的天昏地暗。今天想和大家聊聊我们税智星智库的问答板块。为什么要聊这个呢?因为最近在整理客户问题时,小编深刻的认识到“口说无凭,立据为证。”

很多时候,我们碰到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都想找人问问,这个事该怎么办,希望别人给予意见。别人给的答案,就真的是对的吗?其实不然,口说是一回事,但是我们财务处理,是确确实实需要依据政策规定来处理的,一旦政策理解错误或者引用错误,涉税风险不言而喻。

所以,我们的问答板块,是真正把客户问题落到笔下,任何问题,我们都依据政策规定、落实相关部门实务处理,然后再逐字逐句斟酌后落笔,真正的做到,有依据、有结论,以规范正确的问答库为用户提供工作指引,降低企业财务处理的涉税风险,让用户使用更安心。最后摘选两个问答跟大家分享:

1、公司有一处房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也未转入固定资产核算,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登录税智星网站问税频道搜索本问题,查看详细政策依据及答案)

根据政策规定,房产是否办理竣工决算或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并不是判断该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的依据,实务当中,税务机关往往会根据该房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判断是否应缴纳房产税。即使未办理竣工决算或未转固,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那么企业也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2、关于关联公司之间交易定价,不能过高或者过低的标准是什么?有什么政策依据?(登录税智星网站问税频道搜索本问题,查看详细政策依据及答案)

根据文件规定,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若认为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选择按照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进行调整。

若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就是本周的工作分享。工作中很多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问答库是我们学习、交流的好地方,欢迎大家多多使用税智星智库,共同学习成长。今天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天气降温,大家注意保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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