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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讯 11月12日


大家好,本周(11月8日-14日)有几个咨询问题值得大家思考。

第一个是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是否允许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减处理?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会计上不做折旧处理,那么税法上是否可以计提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呢?《企业所得税法》有这样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已经提足折旧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等等,并未列明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那么是否可以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房地产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减呢?为此我们进行了研究讨论,认为所得税法中对于该项规定有所特指,即要求该资产是在账务中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的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有单独的会计科目,并不是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其与固定资产在性质、持有目的、会计核算方法上有较大差异,所以不允许在汇算清缴时做纳对其未提折旧做纳税调减处理。

第二个是个人以将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看似很简单,一般来理解都认为合伙企业中的个人份额还是属于个人的财产,所以个人以持有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并没有产生转让收益,自然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但是这种观点又找不到政策依据来支撑,于法无据,于情似乎又是合理,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此也请大家一起思考,有观点可以在本网站的达摩院频道发表。

另外,我们本周法规库上线了关联资讯的功能,大家可以在查阅法规时看到相关的文章,也可以在阅读文章时看到相关的法规,敬请关注。

好了,就写这些吧,很多税务问题值得探讨,欢迎大家参与进来,达摩院是我们切磋交流的好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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