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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讯 10月29日

         Hi,大家好!本周(10月25日-10月29日),分享最近常自勉的一句话与大家共勉:“求其上者得其中;求其中者得其下;求其下者无所得。”匆匆岁月,有所求,才可有所得!
        本周与大家分享在财税方面的两个重要会议决策,建议大家关注了解:
        一、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主要内容: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等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决定延长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
        主要内容:
        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
        其中,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
        缓税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
        另外,为纾解煤电、供热企业经营困难,对其今年四季度实现的税款实施缓缴,预计缓税总额170亿元左右。
       上述缓税措施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为3个月。
       会议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简化缓税事项办理流程,加快办理进度,加强政策宣介解读,确保惠企政策精准直达快享,严防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骗取享受缓税政策。
       各省级财政要做好对市县财政的转移支付安排,确保缓税政策落实和基层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不受影响。
       同时,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形势,要抓紧研究下一步对市场主体的规模性减税政策,适时有针对性加强宏观预调微调,回应市场主体关切。
       会议指出,要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发挥国内大市场的优势,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吸引外资力度,鼓励更多外资通过债券市场参与国内发展。
       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
       会议要求,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工作,同时强化市场监管,遏制过度投机、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会议提出的内容,后续会有具体相关政策出台,建议您关注税智星官方网站(www.tax.vip)或关注微信小程序“税智星”及时了解相关财税政策及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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