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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的计算方法正确吗?


嗨,大家好,本周(10月18日-10月22日),最近气温急降,央视段子手朱广权向大家喊话“不再乱穿衣,目标很清晰,秋裤配毛衣,度过降温期”。小编也在这提醒大家:气温变化,天冷加衣,按时作息,加强锻炼,防范感冒,万事顺遂。

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探讨土地增值税中备受争议的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中第一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物操作中,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确认如何进行计算,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和大家一起探讨和学习一下。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计税方法),销售普通住宅收取含税收入为1090.00万元,对应的土地成本为436万元,该项目已经完工,并达到清算的条件。(为便于对比,本案例暂不考虑其他任何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金等因素)

会计处理为:

(1)借:银行存款  10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

(2)借:主营业务成本  436

      贷:开发成本  436

(3)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36

       贷:主营业务成本 36

在实物案例中,目前在土地开发成本递减销项税额的政策下,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税收入和开发成本的确认有三种模式:

模式一:不调整收入和成本

计税收入金额等于1000万元;

开发成本金额等于436万元。

该种既不调整收入也不调整成本的方案,存在较高的税收风险,不建议企业采用。

模式二:调减开发成本、不调整收入

计税收入金额等于1000万元;

开发成本金额等于436-36=400万元。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分别允许最高30%加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和20%,该方案中相当于成本减少金额为46.8万元。[36*(1+30%)=46.8万元]

模式三:调增收入,不调整开发成本......【点击下载,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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