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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如何选择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Hi!大家好,国庆长假又结束了,小伙伴们玩的怎么样?七天长假结束后又该收收心好好工作了,距离2021年结束还有83天,小编也是带着压力准备冲刺最后两个半月。本期我们来聊一聊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GP”)到底该如何选择?

合伙企业由最初的普通合伙企业逐渐演变为有限合伙企业,再到后来发展成为公司制,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也由“人合性”逐渐发展成“资合性”,资合性引入了虚拟主体“法人”,将企业虚拟为一个法人独立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多成立用于集中公司控制权、统一决策;员工股权激励等,因为它规避了公司制双重课税的缺点,颇受投资者的青睐。但它的缺点也非常明显,作为合伙企业的GP往往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GP不得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或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在选择GP时全体合伙人均不愿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那么究竟该如何选择GP?小编给您建议,也是当下比较流行的操作模式,由之前的自然人做GP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做GP,有效的实现了风险隔离,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巧妙的规避了自然人做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缺点。但是该操作同样有几点问题需要我们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做为GP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因其承担有限责任,可能会存在侵害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权益的事情发生。

2、自然人作为公司的GP可以以劳务进行出资,但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执行合伙人时不得以劳务进行出资。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GP。

通过上述分析,相信小伙伴们应该能分析该如何选择GP,在选择GP时也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出资方式等等。至于未来民法典如何改革、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税率如何变化都可能影响到未来架构的搭建,同样也影响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一起期待改革的到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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