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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讯 9月3日


大家好,本周(8月30日-9月3日)金秋九月开学季来临,“神兽”归笼,天下太平,上班路再次回归拥堵;理想照亮未来,财税创造价值,现将本周在服务客户过程中的一点心得和体会和大家分享一下。

本周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服务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问题和大家共同探讨和分享一下。

如果一家制造企业,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产品租赁收入不断增加,占比超过了主营业务收入的60%,是否还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首先,我们可以了解到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政策的出台背景,是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

其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中也明确了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并未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属的经济行业做出具体限制。

最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进一步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做了如下解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通过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与服务收入为并列关系,并非只有产品销售收入才能作为高新收入,通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生产的产品进行租赁取得得服务收入也可以作为高新收入。  

因此,我认为如果该企业的产品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并能够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且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原则上都可以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高新认定资料。在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其他条件的情形下,不应当因其为客户提供产品/服务取得收入的类型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存在差异而被否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资格。

以上为本周分享的知识点,大家在日常财税工作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税智星答疑模块进行提问,在第一时间可以得到专业、权威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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