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每周税事要知道:财税法规速览 2025年6月第一期
每周税事要知道:财税法规速览 2025年6月第一期


一周亮点内容:

一、重要文件分析

本周值得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2号))

内容分析:

1、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为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保障依法公正行使监察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

2、强调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3、合署办公与法治原则: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4、职责与原则: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5、领导体制: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调查工作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

6、监察监督:对公职人员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加强基层监督工作,促进监督资源和力量整合。

7、监察范围和管辖:廓清公职人员外延,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细化,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

8、监察权限:明晰监察职责边界和措施使用规范,对15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条件、工作要求、文书手续以及告知义务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并对监察证据种类、证据审查、证据规则等作了规定。

9、监察程序:将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7个具体环节,强调重要事项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采取监察措施要履行报批手续。

10、反腐败国际合作:专章规定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内容,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11、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构建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12、法律责任:明确监察对象和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保监察工作依法进行。

具体可查看链接:https://www.tax.vip/web/laws/detail-1748915963552335.html


二、重要文件更新: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征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68号)

·关键词:征信服务、收费标准

·重点内容:2025年7月1日起,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20元降低至9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2元降低至1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年30元降低至15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次10元降低至5元。农村商业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继续实行优惠收费标准,并将内贸险承保机构纳入优惠范围。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通过柜台查询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标准由10元降低至5元。

·详情链接:https://www.tax.vip/web/laws/detail-1748911669819864.html

 

2、《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财资环〔2025〕49号)

·关键词:生态保护

·重点内容: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在生态补偿中的分层分类责任,中央层面统一建立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干流补偿机制,依据水质变化核算省际资金转移;地方层面鼓励自主深化重点流域补偿,拓展森林、草原等多要素补偿领域。在补偿标准上,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鼓励参考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在补偿形式上,推动从单一财政资金向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拓展。文件还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管理平台,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并明确了到2027年和2035年的阶段性目标,以全面建成并不断完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详情链接:https://www.tax.vip/web/laws/detail-1749025994747196.html

 

3《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鲁科字〔2025〕63号)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重点内容:山东省(不含青岛市)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居民企业(不含2023年、2024年认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经山东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2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山东省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高企资格至2025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若2022年认定的高企名称改变,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企业通过系统提交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详情链接:https://www.tax.vip/web/laws/detail-1749170375837718.html

 

4、《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2024纳税年度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深财法〔2025〕20号)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财政补贴

·重点内容: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可对其2024纳税年度(即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按应纳税所得额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申请财政补贴。2024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请人须在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补贴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工作单位审核。

·详情链接:https://www.tax.vip/web/laws/detail-1749092216548548.html

 

5《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优化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通告》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重点内容:自2025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统一按自行申报方式于每月25日之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渠道分为网络申报缴费和上门申报缴费两种方式,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详情链接:https://www.tax.vip/web/laws/detail-1749178472676234.html

 

附:更新列表

1、海关

·《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5号)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6号)

 

2、高新技术企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浙经信高新便函〔2025〕62号)

·《关于公示2025年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政策拟补助名单的通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尊敬的用户
您现在使用的是税智星财税咨询服务个人
版,推荐您升级为会员,享受更多权益
马上升级
关闭
尊敬的用户
欢迎使用在线问税,3.00元即可提问
一次问题,并提供专业解答
立即购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