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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税务稽查案例 ![]() 案例一:虚构出口业务、买单配票—青岛市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 出口企业通过虚构出口业务、买单配票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青岛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1028万元。目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犯罪分子刘文市、黄桥木、李玉英、李玉凤4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5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易永煌、陈彩红、龚培炜3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2年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报关人员汪玉玲、袁宏伟2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9个月和2年6个月有期徒刑,以上9人并处罚金共计1092万元。 案例二:虚开发票、买单配票——福建省税务等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 泉州华图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金顿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户出口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83份,采用“买单配票”、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虚假结汇等手段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泉州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4126.14万元。目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王仁和、张清沃等19名被告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至12年不等,并处罚金合计5942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虚开发票、低值高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 该公司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低值高报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2955万元。近日,龙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胜、阮文明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3年,邓成才、吴永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各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4人并处罚金2950万元;该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2900万元。 跨境电商税务风险点 1、出口海外仓的退税风险 我国扶持政策虽多,但海外仓退税多适用现行出口税收政策,存在风险点。一方面,其易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混淆,海外仓多属一般贸易出口;另一方面,货物销售晚于出口,需等待销售、开具发票、收汇后退税。若提前申报或伪造资料,存在骗税风险。 2、从散户购买小商品无法取得合规发票 除“免票出口”政策外,跨境电商企业需取得合法进货凭证才能享受出口免税政策,申请退税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报关单信息一致。部分企业虚开发票,甚至构成虚开犯罪。 3、出口业务不合规,不能适用出口免税政策 综试区跨境电商“无票免税”出口政策有约束,其他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更需合规。否则,可能被视同内销追征销项税,甚至定性偷逃增值税。 4、取得外汇收入、政府奖补未入账的偷税风险 部分跨境电商将外币留存在境外不入账,或取得政府奖补未入账被定性偷税。企业所有收入都应申报纳税,政府奖补若不符合不征税条件,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将一般贸易出口业务伪装成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 部分外贸企业为享受跨境电商出口优惠政策和简便条件,与跨境电商平台合作“推单”,伪报贸易方式,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6、“推单”存在走私风险 “推单”在进口环节风险集中,通过虚构交易订单低税进口商品并二次销售牟利,可能将一般贸易进口商品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进口,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相关优惠政策 1、离境即退税政策 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对于尚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可以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预先申报出口退(免)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2、增值税 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其出口的货物可以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免)税政策。企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3、无票免税政策 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于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试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4、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以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5、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原状退运进境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温馨提示: 以上推荐内容源自税智星丨专业信息库,如需阅读更多内容,欢迎登录 如想订阅税智星简报内容,请点击申请试用。 如有建议或意见反馈,欢迎联系tax@tax.vip 免责声明: (1)具有作者署名的意见不代表“税智星”的任何立场和观点。(2)署名作者或“税智星”均不保证其所提供的的规范性文件或专家意见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完整性。(3)本精选中的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会计、税务等专业咨询;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本精选中的信息或专家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署名作者或“税智星”均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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