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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案例分析 ![]() 一、为700余名主播偷逃个税超3200余万,一MCN机构被罚 国家税务总局4月21日公布一起网络主播管理机构伙同不法中介虚开、偷税、骗补重大案件。经查,广东惠州高赋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设立空壳企业虚开发票1196份,价税合计2.26亿元,为700余名主播偷逃个人所得税3200余万元,公司少缴各项税费合计约2100万元。近日,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 这家公司是一家网络主播管理机构,也就是俗称的“MCN机构”,是连接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重要中间环节。该公司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策划帮助旗下主播偷逃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伙同不法中介机构骗取地方奖补等,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剖析】 违法手段:通过设立空壳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利用主播收入拆分、转移利润等方式逃避个税代扣义务;联合中介机构伪造材料骗取地方政府补贴。 违法后果:直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超5300万元,破坏行业公平竞争,扰乱税收监管体系。 违法特点:多环节协同违法(MCN机构、主播、中介),形成“代扣义务规避—资金转移—骗补”链条;跨区域利用地方政策漏洞套利。 【企业警示】 依法履行代扣义务:MCN机构需严格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不得通过拆分收入、虚假合同等手段协助主播逃税。 规范财税管理:杜绝虚开发票、虚构成本等行为,完善内控机制,防范利用空壳公司转移资金风险。 合法利用政策:地方政府奖补政策需合规申请,严禁与中介合谋伪造资质、编造数据骗取补贴。 税务部门将持续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监管,对文娱领域高收入群体及关联企业开展常态化稽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二、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一涉税中介机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违法策划、帮助其代理的企业偷逃税款进行处理。 经查,杭州泽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操控伪造符合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身份的空壳企业,恶意套取加计抵减政策红利,帮助其代理企业偷逃税款合计638.48万元。目前,税务部门在追缴其代理企业偷逃税款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收杭州泽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违法所得77万元,并处纳税人少缴税款的0.5倍罚款319.24万元;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对杭州泽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采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 【案例剖析】 违法行为:通过伪造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身份、操控空壳企业,违规套取加计抵减政策。 操作手段:虚构企业资质及业务内容,虚增可抵扣项目,利用税收优惠恶意降低代理企业税负。 行为后果:造成国家税款流失638.48万元,破坏税收公平环境,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企业警示】 依法合规经营:严禁通过虚构业务、伪造资质等非法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代理机构不得协助企业实施涉税违法活动。 强化风险防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应以真实业务为前提,建立内部税务合规审查机制,审慎选择第三方服务机构。 正确运用政策:准确理解政策适用条件,杜绝"钻空子"心理,合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红利。 重视信用建设:涉税违法行为将导致企业及关联方被纳入税收失信名录,引发经营受限、商誉受损等连锁后果。 三、广东省梅州市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一涉税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变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办理清税业务进行处理,拘留10日并处罚款 经查,梅州市睿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俊在接受梅州市某专业合作社委托办理注销手续业务时,通过网络购买修图服务,对一份真实有效的《清税证明》进行修改,替换成委托企业的相关信息,未真实代为办理清税业务并试图从中牟利,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同时,梅州市睿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还存在隐瞒企业收入情况。目前,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黄某俊处以拘留10日并处罚款。税务部门对梅州市睿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隐瞒收入的行为,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对梅州市睿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某俊采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 【案例剖析】 法律意识淡薄:黄某俊为牟利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反映其法律风险意识缺失。 诚信经营缺失:企业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违背税法及《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诚信要求。 违法成本高昂:违法行为导致企业及个人面临法律惩处、经济处罚及行业声誉损失。 【企业警示】 严守合规底线:涉税服务企业须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杜绝伪造、篡改文件等行为。 强化内部监管:建立业务审核机制,防范从业人员为牟利违规操作。 选择正规服务机构:委托方应核查中介机构资质及信用,避免因第三方违法引发连带风险。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一涉税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处理,虚开发票1.03亿元 经查,广西庆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指使其员工注册成立空壳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同时教唆其部分委托方企业对外虚开发票,共计虚开增值税发票494份,价税合计1.03亿元。目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及相关人员已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税务部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对广西庆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某采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 【案例剖析】 违法行为模式:利用空壳企业虚构业务,通过虚假交易实现虚开发票牟利;教唆第三方企业参与虚开,扩大违法影响。 法律后果:案件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直接责任人面临刑事处罚;涉税失信惩戒将长期影响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用。 监管重点:税务部门强化对涉税服务机构"黑名单"管理,打击教唆、协助虚开等恶性违法。 【企业警示】 涉税服务机构应严守职业底线,不得参与或诱导税收违法行为。 企业需强化风控审查,杜绝通过空壳公司、虚假业务等手段偷逃税款。 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违法将同时面临刑事追责与行业禁入惩戒。 五、山东省枣庄市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一涉税中介机构实际控制人冒用被代理公司身份虚开发票进行处理判有期徒刑2年 经查,山东孔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军利用经营涉税中介机构的便利条件,在被代理公司不知情且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冒用3家被代理公司身份虚开增值税发票。此外,赵某军还利用自己控制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2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88份,价税合计775.53万元。目前,赵某军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税务部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对赵某军采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 【案例剖析】 违法手段:赵某军利用涉税中介身份便利,在3家被代理公司不知情且无真实业务情况下冒名虚开发票,同时通过其实际控制的2家关联企业实施虚开,形成双重违法路径。 违法后果:涉案88份虚开发票涉及价税合计775.53万元,最终承担有期徒刑两年的刑事责任,并受到行业从业资格限制。 监管漏洞:暴露出涉税中介机构在代理权限监管、开票业务真实性核验等环节存在管理盲区。 【企业警示】 严守合规底线:涉税服务机构应强化《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执行,杜绝"以税谋利"的侥幸心理。 健全内控机制:建立业务真实性交叉核验制度,分离业务承接、审核、开票等岗位权限,定期开展内部审计。 加强行业监督: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数字化监管,完善客户身份识别、业务留痕管理等系统建设,防范代理权限滥用风险。 六、河南省郑州市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一涉税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处理判有期徒刑一年 经查,郑州滴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菲以收取“开票费”为目的,通过虚构业务、虚假结算、资金回流等方式虚开增值税发票97份,价税合计197.05万元。目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菲因犯虚开发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税务部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对郑州滴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秦某菲采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 【案例剖析】 作案手段:利用虚假业务掩盖虚开发票行为,通过资金回流形成闭环,规避监管。 法律后果:个人承担刑事责任,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同步面临涉税信用惩戒。 【企业警示】 虚开发票属刑事犯罪,企业需严格规范业务流程及财务核算。 涉税失信,将导致企业丧失经营资质、合作机会及社会信誉,违法成本远高于短期利益。 七、重庆市税务部门对一名税务人员违规收受涉税中介财物,判有期徒刑五年 经查,重庆市某区税务局冯某与不良涉税中介勾连勾兑,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涉税中介人员请托,在为企业办理股权转让税务变更登记等事项中违规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相关人员财物。税务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对冯某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同时挽回税款损失480余万元。冯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当地税务部门已依规对相关涉税中介进行处理。 【案例剖析】 冯某利用职权干预税务变更流程,暴露出以权谋私、与中介利益勾连的廉政风险。 受贿行为直接破坏税收公平,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构成刑事犯罪。 涉税中介违规操作与公职人员监管漏洞形成灰色利益链。 【企业警示】 经营主体需严守税法,拒绝通过非法中介谋取不当税收利益。 涉税业务应审慎选择合规中介机构,防范法律连带风险。 企业需强化内部税务合规管理,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稽查。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自觉增强诚信服务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知法守法意识,不仅要依法依规执业,更要守法合规经营,以专业优质的服务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税务部门将持续优化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措施,常态化开展规范管理工作,并严肃查处涉税中介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严肃查处税务干部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税款等违法违纪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税收安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法规依据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委托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处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50% 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发〔2022〕34号) 主要内容: 1、明确工作目标是进一步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着力解决涉税中介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帮助纳税人逃避税,以及在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违法违规信息招揽业务、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等问题。 2、确定规范内容,重点聚焦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以对避税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为噱头招揽业务等三类问题。 3、明确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工,建立监测研判、调查处理、协同管理的闭环运行机制。 温馨提示: 以上推荐内容源自税智星丨专业信息库,如需阅读更多内容,欢迎登录 如想订阅税智星简报内容,请点击申请试用。 如有建议或意见反馈,欢迎联系tax@tax.vip 免责声明: (1)具有作者署名的意见不代表“税智星”的任何立场和观点。(2)署名作者或“税智星”均不保证其所提供的的规范性文件或专家意见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完整性。(3)本精选中的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会计、税务等专业咨询;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本精选中的信息或专家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署名作者或“税智星”均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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