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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川府发[2019]2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川府发[201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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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残疾人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元;孤老人员、烈属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元。  二、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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