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84-05-31
生效日期: 1984-10-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第二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三条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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