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9-08
生效日期: 2010-10-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本文第一条中“和营业税”废止,自2023年6月16日起实施。
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