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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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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国家烟草行业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卷烟出口经营模式发生了变化,实行卷烟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卷烟出口企业自产卷烟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将自产卷烟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经营模式,为规范新经营模式下的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1)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
    责任编辑:zhaoying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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