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06
生效日期: 2006-12-0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随着我区经济和城镇建设的发展,建制镇和工矿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窄的问题已凸现出来,在同一地区执行着不同房产税征免税收政策,造成了企业间的税负不公等问题。为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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