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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55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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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保险监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为了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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