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7-27
生效日期: 2012-07-27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部分废止,第三条自2016年8月1日起废止,参见:《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2号);
部分废止,第二条自2018年7月1日废止,参见:《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已被修改,本法规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所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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