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11-11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根据本文规定,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3月11日发布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施行。
2、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参见:《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关联文件,为进一步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施行。
4、关联文件,本文件执行到期,政策接力文件为:《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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