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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综[2010]111号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综[201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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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发布后,有关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来电来函,询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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