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1-15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本文第一条及附件废止,自2021年10月1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现对我市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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