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12-04
生效日期: 2010-12-0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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