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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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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规定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本文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
    责任编辑:zhaoying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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