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2-17
生效日期: 2015-02-1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 (一)关于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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