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01
生效日期: 2011-03-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的文件精神,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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