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3-27
生效日期: 2015-04-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失效/废止,根据《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3年7月27日起实施。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天津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自2015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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