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12-04
生效日期: 2013-04-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于2013年4月1日正式启用。 二、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新版、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替使用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保证征管、减少浪费的原则,自行决定本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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