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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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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 2008年12月31日止
    责任编辑:liuchunx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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